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艳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351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35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艳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榕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平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351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榕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艳平,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的(2019)黔263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人王艳平犯传播××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王艳平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艳平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林权、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网络查询,其支付宝账号、微信余额基本为0元。本院依法冻结其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的银行账号(卡号:27×××68)存款余额106元。本院已将冻结款项扣划至本案一案一账户内,并缴纳罚金。案件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王艳平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进行送达并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在其户籍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艳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艳平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艳平仅缴纳罚金106元,未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本案目前未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由本院决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先富审 判 员 宋文举审 判 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韦成永书 记 员 杨珊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