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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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367号案件名称
徐某某、李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辽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分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367号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禚某某,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辽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负责人:李某某1,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户籍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辽宁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反诉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某某秋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安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杨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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