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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凤、唐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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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727号
  • 案件名称

    张锦凤、唐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锦凤;唐海霞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727号原告:张锦凤,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唐海霞,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锦凤诉被告唐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锦凤负担。审 判 员  夏 雨人民陪审员  梁鹏飞人民陪审员  夏顺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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