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沈阳市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4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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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4392号案件名称
王立新、沈阳市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立新;沈阳市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涛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4392号原告:王立新,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APRJ9E。被告:单涛,男,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原告王立新与被告沈阳市翰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立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审 判 员 杨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易瑾书 记 员 李宗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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