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同成建材经营部、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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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219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同成建材经营部、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同成建材经营部;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219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同成建材经营部,经常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大丰路288号。经营者:陈淑芬,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3号15-16层。法定代表人:谢志雄。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同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同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5.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同成建材经营部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美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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