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光杰、陆雁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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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772号案件名称
何光杰、陆雁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光杰;陆雁春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772号原告:何光杰,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陆雁春,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原告何光杰与被告陆雁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向被告陆雁春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被告陆雁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陆雁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凤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阳书 记 员 李芯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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