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与周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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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554号案件名称
杨静与周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静;周帅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554号 原告:杨静,女,汉族,居民,1991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周帅,男,汉族,居民,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杨静与被告周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杨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 祥 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秦 玉 霞 书 记 员 刘 诗 琪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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