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仙、孙建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5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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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50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金仙、孙建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金仙;孙建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金仙,女,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星晨、张力,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建松,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金仙与被执行人孙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金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建松向申请执行人王金仙支付执行款5002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9元、执行费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5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执 行 员 范焱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缪诗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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