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刚福、吴红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262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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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262号之五案件名称
韦刚福、吴红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韦刚福;吴红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26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韦刚福,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苗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吴红明,男,汉族,1999年12月16日生,住贵州省从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632民初16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红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红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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