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显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22民初2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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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民初2441号案件名称
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显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显香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22民初2441号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八角洞君天郎泊湾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22159102N法定代表人:唐铭,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显香,女,1965年5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显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品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龙雨秋书 记 员 刘凯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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