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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育、高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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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22号
  • 案件名称

    贾育、高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贾育;高鹏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财保722号 申请人:高鹏,男,1946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贾育,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高鹏与被申请人贾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鹏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贾育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巷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07XXXXXXXⅡ-40-1-1-10403~1)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区XX号楼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05XXXXXXX-23-1-2-10904~1)的房产。保全标的为1100万元。由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出具1100万元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育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巷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07XXXXXXXⅡ-40-1-1-10403~1)及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区XX号楼XX幢XX室(105XXXXXXX-23-1-2-10904~1)的房产,期限为三年。以上保全标的11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高鹏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白  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陈  蕾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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