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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敏、李永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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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180号
  • 案件名称

    陈锡敏、李永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锡敏;李永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陈锡敏,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福建,住福建省仙游县,现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李永梅,女,1981年3月3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申请执行人陈锡敏与被执行人李永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锡敏于2021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锡敏5545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永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3个银行账户,其中实际控制金额最多的为51.22元,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余两个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较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同时冻结被执行人4个网络资金账户,申请执行人要求扣划1300元,剩余资金较少,不要求扣划。同时,经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居住地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临控对象,但李永梅仍未履行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陈锡敏申请执行的5545元,已执行到1351.22元,还有4193.78元未执行到位。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永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锡敏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永梅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永梅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锡敏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锡敏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俊审 判 员  黄 超审 判 员  刘有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厚成书 记 员  张安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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