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素珍、张津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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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98号案件名称
蔡素珍、张津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蔡素珍;张津铭;任利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蔡素珍,女,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张津铭,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任利国,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素珍与被执行人张津铭、任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蔡素珍与被执行人张津铭、任利国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喻 翔代理书记员 戴思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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