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元余与吴标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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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60号案件名称
陆元余与吴标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陆元余;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0号申请人:陆元余,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申请人:吴标,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吴元哲,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黄龙坤。申请人陆元余与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0号申请人:陆元余,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申请人:吴标,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吴元哲,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黄龙坤。申请人陆元余与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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