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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元余与吴标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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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60号
  • 案件名称

    陆元余与吴标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陆元余;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0号申请人:陆元余,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申请人:吴标,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吴元哲,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黄龙坤。申请人陆元余与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60号申请人:陆元余,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申请人:吴标,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吴元哲,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黄龙坤。申请人陆元余与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标、吴元哲、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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