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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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785号案件名称
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785号申请人: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土方北街。法定代表人:李黎杰,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经济开发区鲲鹏街9号。法定代表人:宋鹏,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新兴区御嘉钻石广场二期以下房产,即1号楼5单元508室(建筑面积为162.750㎡、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38345元)、2号楼2单元、楼层为1—2复式、测绘号为148、房间号为103室(建筑面积为99.510㎡、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15462元)、203室(建筑面积为202.300㎡、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131134元)、3号楼3单元305室(建筑面积为172.820㎡、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171720元)予以查封。根据申请人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申请人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又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系申请人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东港市维泰门窗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国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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