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赵雷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0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023号案件名称
王维、赵雷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维;赵雷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023号原告:王维,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赵雷鸣,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王维诉被告赵雷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桂杰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荣发、李香俊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82号 下一篇 常勤、陈娟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2执690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