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强、颜秉正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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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98号案件名称
谢小强、颜秉正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小强;颜秉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谢小强,男,生于1981年1月,住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颜秉正,男,生于1981年5月,住天水市麦积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小强与被执行人颜秉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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