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红、谢燕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2民初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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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民初1330号案件名称
黄金红、谢燕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金红;谢燕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2民初1330号原告:黄金红,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谢燕生,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黄金红与被告谢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黄金红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6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经营亚力克板材原料,被告生产亚力克板材成品。2017年4月至7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了亚力克板材原料,并支付了部分货款。2018年5月25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3614元,且被告在当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约定2018年12月支付完毕。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本案合同履行地尚待查明,二被告谢燕生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故本院认为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高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红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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