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茂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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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41号案件名称
梁茂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茂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41号被罚款人:梁茂娟,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与梁茂娟、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梁茂娟罚款800元,限于2021年9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41号被罚款人:梁茂娟,女,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分公司与梁茂娟、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梁茂娟罚款800元,限于2021年9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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