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雷、李树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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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02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雷、李树泽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雷;李树泽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雷,男性,1987年04月2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1198704250417,住延长县雷家滩小南窑沟廉租房4号楼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李树泽,男性,1989年09月1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6198909181218,住吴起县五谷城镇庄科沟村庄科沟组073号。本院在执行马雷与李树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树泽支付申请执行人马雷挖掘机租金及修理费15000元,被执行人李树泽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李树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树泽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李树泽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李树泽名下有车辆、无工商登记及房产信息。我院于2021年8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树泽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反馈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于2021年8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树泽名下注册登记有车牌号码为陕J25252东风牌机动车一辆(已注销);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树泽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8月9日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李树泽户籍所在地吴起县人民法院调查,无结果;因被执行人李树泽拒绝报告财产制度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李树泽纳入失信名单;于2021年9月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树泽采取拘留措施。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马雷进行终本约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马雷意见,申请执行人马雷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树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树泽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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