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智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3民辖终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辖终95号
  • 案件名称

    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智宝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智宝;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智慧大街600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男,辽宁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宝,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75栋2单元4层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艳,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武邑街。法定代表人:孙有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辽宁仁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智宝、原审被告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千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11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311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沈阳市东陵区智慧大街600-1号(沈阳市东陵区于2014年8月更名为沈阳市浑南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即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鞍山市千山区,故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迪审 判 员  闫相夷审 判 员  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琼书 记 员  刘翼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