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曾庆和、姜彦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4执19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4执1976号
  • 案件名称

    曾庆和、姜彦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曾庆和;姜彦东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4执1976号申请执行人:曾庆和,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0日,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姜彦东,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8日,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曾庆和与被执行人姜彦东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豫1324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1、限被告姜彦东应支付原告曾庆和40200元(含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眼高曾庆和23000元,生于17200元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完毕。2、若被告姜彦东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原告曾庆和可以就未支付数额全额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姜彦东负担。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姜彦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三日内报告财产,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姜彦东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庆和与被执行人姜彦东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江辉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