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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稔华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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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276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稔华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稔华建材有限公司;林婵鸿;陈益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5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稔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唐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倩,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婵鸿,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益平,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稔华建材有限公司、林婵鸿、陈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华审判员  国平平审判员  曹佑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袁绿凡韦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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