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文华、穆怀明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1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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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10126号案件名称
徐文华、穆怀明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文华;穆怀明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10126号原告:徐文华,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穆怀明,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徐文华与被告穆怀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徐文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文华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一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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