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家、王福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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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345号案件名称
周斌家、王福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斌家;王福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45号申请执行人:周斌家,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王福安,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渔民,现住丹东市。申请执行人周斌家与被执行人王福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由圣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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