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瑞国、许日阳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4执383号之九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执383号之九案件名称
许瑞国、许日阳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许瑞国;许日阳;许呈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4执383号之九申请书执行人:德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瑞国,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福建省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日阳,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福建省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呈飞,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福建省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34刑终2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受理了德昌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许呈飞、许日阳、许瑞国罚金一案,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和传统调查:扣划被执行人许呈飞银行存款人民币14922.43元,扣划被执行人许瑞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344.17元,被执行人许呈飞、许日阳、许瑞国无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剩余债权人民币68733.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4执3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胡宗华审判员 包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靖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小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2民初1883号 下一篇 刘忠祥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24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