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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珍、杨科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恢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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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143号
  • 案件名称

    王国珍、杨科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国珍;杨科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珍,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执行人:杨科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国珍申请执行杨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108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系其自愿权利处分,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201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传柯审判员  杨 霆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刘 江书记员  胡荣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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