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仁姣、韦吉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2民初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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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2民初2065号案件名称
韦仁姣、韦吉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韦仁姣;韦吉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2民初2065号原告:韦仁姣,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雄,广西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吉东,住广西柳城县。原告韦仁姣与被告韦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韦仁姣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仁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仁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韦仁姣负担。审 判 员 祝露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覃贵和书 记 员 洪丽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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