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赵昌、吕传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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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3233号案件名称
陈赵昌、吕传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赵昌;吕传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233号 申请执行人:陈赵昌,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吕传金,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赵昌与被执行人吕传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82执3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金文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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