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成、李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4民初13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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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民初13779号案件名称
柳成、李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柳成;李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13779号原告:柳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李俊,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柳成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柳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借条的约定情况:借款一:出借人:柳成;借款人:李俊。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时间:2019年7月7日;还款日期:2020年7月7日;借期内利率:月利息3%;逾期利率、违约金: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费。借条二:出借人:柳成;借款人:李俊;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时间:2020年7月7日;还款日期:2020年7月14日;借期内利率:每月利息300元;逾期利率、违约金:无。二、借款支付情况:借款一:2019年7月7日,柳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俊支付4495元,通过现金支付5505元;借款二:2020年5月18日,柳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俊支付1000元,同日柳成通过其朋友微信扫码支付9000元给李俊;2020年7月7日,柳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6000元给李俊,通过其朋友微信转账支付3800元给李俊,预扣200元利息。三、担保情况:无四、还款情况:2021年2月份支付利息30元。五、柳成提供证据:借条二张、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六、原告柳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柳成主张2019年7月7日李俊向其借款10000元,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柳成的陈述予以证明,李俊亦未抗辩,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据,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2020年7月7日的借款,柳成主张实际向李俊支付19800元,李俊亦未到庭对借款和还款情况提出抗辩,故本院认定该笔借款本金为19800元。综上,李俊未依约还款,故李俊应向柳成偿还借款本金合计29800元。关于利息。对于2019年7月7日的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3%,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受保护上限,现柳成主张利息以本金10000元基数,从2019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20年7月7日的借款,双方约定每月利息300元,李俊仅偿还利息30元,现柳成主张该笔借款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本院予以准照支持。故该该笔借款的利息应以本金19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被告李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成归还借款298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基数,从2019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本金19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款日止);驳回原告柳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柳成已预交),由原告柳成负担2元,被告李俊负担27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丽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志敏汤晓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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