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1与王某2、唐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2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219号案件名称
王1与王某2、唐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华;唐东月;唐井文;王瑞麟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219号原告:王1,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榆彬,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201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唐某1,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知市。被告:唐某2,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知市。原告王1与被告王某2、唐某1、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彭丽颖法官助理 张舒茜书 记 员 张舒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立飘、周长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201号 下一篇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平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6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