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少佳、刘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4执恢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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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197号案件名称
彭少佳、刘旺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彭少佳;刘旺;李维维;湖南聚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04执恢197号彭少佳、湖南聚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旺、李维维: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少佳与被执行人湖南聚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旺、李维维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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