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30执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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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执109号案件名称
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成贵;曾成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30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住佛坪县。被执行人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曾某某与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730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本院(2021)陕0730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曾某某支付水泥款6824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24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曾某某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30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小 涛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 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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