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红平、刘国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5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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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5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红平、刘国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红平;刘国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红平,女,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国章,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唐红平与被执行人刘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和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走访,除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保险、工商、公积金、车辆、不动产机构等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已对被执行人刘国章适用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失信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国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国章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唐红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吴代华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才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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