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炜与步小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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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73号案件名称
刘思炜与步小斌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思炜;步小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刘思炜,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张家滩镇居民,现住延长县七里村街道办。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708041612。被执行人步小斌,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宴宾路15号1号楼二单元301室,公民身份证号:61262719710723005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炜与被执行人步小斌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54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步小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步小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步小斌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步小斌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步小斌短信送达相关法律文书。3、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步小斌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予以冻结。4、本院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步小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步小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步小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安平审判员 杨金成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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