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志飞、周伟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784号
  • 案件名称

    周志飞、周伟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周志飞;周伟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周志飞,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周伟强,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周志飞与被执行人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3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伟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志飞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3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付利息500元应予减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550元;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3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业胜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