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山与宁建群、刘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132号案件名称
徐金山与宁建群、刘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金山;宁建群;刘美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132号原告:徐金山,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艳,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建群,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刘美花,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原告徐金山与被告宁建群、刘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金山于同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63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徐金山负担。审 判 员 罗永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凤燕代理书记员 刘海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海城市柏志服装水洗有限公司、王秀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特56号 下一篇 白莲芬的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