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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山与宁建群、刘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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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132号
  • 案件名称

    徐金山与宁建群、刘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金山;宁建群;刘美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132号原告:徐金山,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艳,湖南云天(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建群,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刘美花,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宁市。原告徐金山与被告宁建群、刘美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金山于同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63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徐金山负担。审 判 员  罗永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凤燕代理书记员  刘海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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