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3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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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3966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李春茹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39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南街甲1号1116室。法定代表人:金焱,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茹,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关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与李春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京0106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春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请求为:一、李春茹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同馨家园1号楼4单元101号房屋腾退并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按原状返还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二、李春茹给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的租金共计79637.5元;三、李春茹给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逾期支付上述期间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租金3477.62元为基数,自各该租赁月起始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李春茹给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日期间的过渡期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8.76元;五、李春茹给付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占有使用费(按每月7803.44元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三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六、李春茹给付案件受理费338元。在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李春茹账户划拨案款112853元,现已发还给申请人,该案款先后给付的是案件受理费338元、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的租金79637.5元、过渡期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8.76元,剩余部分为李春茹支付的二〇二一年一月三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部分占用使用费。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执39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燕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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