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松、冯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3执恢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823执恢240号案件名称
陈朝松、冯剑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朝松;冯剑;赵德明;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3执恢240号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申请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朝松、冯剑、赵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朝松、冯剑、赵德明应支付申请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执行款374292.6元执行完毕,现我院已对申请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朝松、冯剑、赵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3执恢240号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申请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朝松、冯剑、赵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朝松、冯剑、赵德明应支付申请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执行款374292.6元执行完毕,现我院已对申请人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朝松、冯剑、赵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潘水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1执1429号 下一篇 保险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18)辽0303民初105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