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中与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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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243号案件名称
赵立中与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立中;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赵立中,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罗平逵,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被执行人: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望仙路以南开源鑫阁1栋302号。法定代表人:罗平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中与被执行人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立中与被执行人罗平逵、长沙县平鑫物流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执1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学 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判员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超代理书记员 王 曼 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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