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9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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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937-1号案件名称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盖州市人民法院受 理 通 知 书(2021)辽0881民初3937-1号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盖州市银盛金属炉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审判员 孙崇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慧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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