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2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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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民初29949号案件名称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9949号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贵,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通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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