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张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4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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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497号之一案件名称
熊张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熊张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497号之一被执行人:熊张宏,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熊张宏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刑初171号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熊张宏缴违法所得12万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6月29日、8月2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熊张宏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有汽车一辆。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熊张宏的不动产信息及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被执行人熊张宏名下有房产一套,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熊张宏有其它财产状况、收入等信息。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张宏的相关银行帐户,因帐户资金太少,暂未强制扣划。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熊张宏名下所有的别克牌汽车(车牌号:川A6××××)在成都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登记式查封。因该车辆使用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熊张宏名下位于眉山市彭山区成乐高速公路出口安置区4幢1单元3层房产【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杨琇岚,产权证号:川(2020)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009260】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式查封。现被执行人熊张宏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熊张宏。所查封的房产因共有人较多,该房产现由熊张宏的父母熊林东、张秀华居住。经核实,被执行人熊张宏及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杨琇岚名下只有查封的这套房产,故对查封被执行人熊张宏的上述房产暂缓处置。因被执行人熊张宏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熊张宏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熊张宏正在服刑之中,因疫情原因,至今无法会见被执行人熊张宏,所查封的房产因共有人较多,该房产现由熊张宏的父母熊林东、张秀华居住。经核实,被执行人熊张宏及共有人熊林东、张秀华、熊张宏名下只有查封的这套房产,故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熊张宏的上述房产暂缓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郭 娟审判员 吴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建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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