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青、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1民初7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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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民初7680号案件名称
张爱青、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爱青;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1民初7680号原告:张爱青,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9-16号2007号。法定代表人:孙佩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青诉被告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青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爱青负担。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尹 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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