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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贵与柴雍,向太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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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023号
  • 案件名称

    陈光贵与柴雍,向太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光贵;柴雍;向太翠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023号 原告:陈光贵,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柴雍,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太翠,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第三人:巫山县聚众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0304396T。法定代表人:彭庆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贵与被告向太翠、柴雍、第三人巫山县聚众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贵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光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陈光贵负担。   审  判  员 易朝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秀玲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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