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贵与柴雍,向太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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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023号案件名称
陈光贵与柴雍,向太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光贵;柴雍;向太翠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023号 原告:陈光贵,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柴雍,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向太翠,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第三人:巫山县聚众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0304396T。法定代表人:彭庆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贵与被告向太翠、柴雍、第三人巫山县聚众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贵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光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计469元,由原告陈光贵负担。 审 判 员 易朝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秀玲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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