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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孟圣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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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385号
  • 案件名称

    周江、孟圣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周江;孟圣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周江,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圣淋,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江与被执行人孟圣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孟圣淋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江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2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才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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