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孟圣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13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385号案件名称
周江、孟圣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江;孟圣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周江,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圣淋,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周江与被执行人孟圣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2民特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孟圣淋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江借款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2执138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才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宗道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81执2018号 下一篇 刘永富、甘孝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5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