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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屈兢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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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630号
  • 案件名称

    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屈兢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屈兢;都志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送庄镇梁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079408032H。法定代表人:陈林强。被执行人:屈兢,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都志祥,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屈兢、都志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25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屈兢、都志祥应支付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224元。因屈兢、都志祥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支付义务,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发现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有少量银行账户余额,已冻结但不宜扣划。2、未发现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屈兢名下有位于嵩县湖滨花园B10号楼2单元202号房产一套,本案已保全查封,因联系不到被执行人屈兢,对该房目前情况、是否能够处置等了解不足,暂不宜评估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四、通过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六、因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拘留的决定。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洛阳翠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屈兢、都志祥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常青意审 判 员  陈玉川人民陪审员  王汉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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