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其亮、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75号
  • 案件名称

    周其亮、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其亮;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汤治国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75号原告:周其亮,男,195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汤治国,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周其亮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汤治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周其亮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其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其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其亮负担。审判员  欧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扈飞桃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