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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与刘玉红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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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728号
  •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与刘玉红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刘玉红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728号 原告: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培路街道渝培路88号鑫源大厦平街层第二层SX2F-0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61130H1T。    经营者:湛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要军,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红,男,土家族,1998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刘玉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6日立案。原告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沙坪坝区黔阳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春天-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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