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6民初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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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民初851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51号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芦溪村向阳组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721BU39。法定代表人:郭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乐梅,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乐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国洪书 记 员 郭彦辰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51号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芦溪村向阳组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721BU39。法定代表人:郭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乐梅,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乐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江国洪书 记 员 郭彦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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